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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实行的判断犯罪实行中的复合实行行为怎么理解 它与并列实行行为的区别是什么我在书本上看到的喔 难道真的没有!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搜搜做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7/06 05:38:42
关于犯罪实行的判断
犯罪实行中的复合实行行为怎么理解 它与并列实行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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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理论中的通说认为,“所谓实行行为,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者侵害某种具体社会关系而为完成该种犯罪所必需的行为”,而复合实行行为,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实行行为组成”.
  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几百个具体犯罪中,有的犯罪只要求实施一个实行行为,有的犯罪则要求实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实行行为,如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和虚假告发两个实行行为;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和奸淫两个实行行为.研究复合实行行为着手的目的,在于判断何时是犯罪的开始,从而区分该种犯罪的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达到正确界定犯罪是否成立和如何量刑的问题.对于复合实行行为,在是否成立犯罪这一问题上,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实行前一行为即可以认定为实行的着手,可以成立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例如强奸罪,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即可认定为着手.这种情况还包括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等.第二,仅仅实施前一行为而没有实施后一行为的,还不能认定为犯罪着手,从而不构成犯罪,只有开始实施后行为,才能认定为着手实施犯罪,例如诬告陷害罪.这种情况还包括保险诈骗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