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8/04 19:04:38
民法的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北京政府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采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有代表性均匀多次重复取样

德育的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高等学校德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2.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思想理论教育,要联系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和学生的思想实际;既要注重理论教

如何正确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简单来说一种指出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范围;另一种指出民法应当体现和遵循什么规则和精神.

求论述现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完善 300字 求论述民法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300字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意义应该这样论述:(一)民法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它是私法、市民法,更是权利法.而作为民法灵魂与核心的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它不但影响到我国民商法学科的发展前景,而且也决定了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和思路.本文试从民商关系的角度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提出自己的一些

简答题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问题

组成:《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汇集了各种法律,最终形成严肃的罗马法体系;是罗马法律和法律理论的总集,是罗马法传统的结晶,所以说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万民法的区别?

前者包括四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査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后者是罗马法推广到所有罗马帝国统治的地方后的名称.前者又叫查士丁尼法典.它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不是万民法的一种?

前者包括四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査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后者是罗马法推广到所有罗马帝国统治的地方后的名称.前者又叫查士丁尼法典.它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每项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2、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里有私法自治原则吗?

有的,就是指的意思自治原则,叫法不同而已.

急求一篇《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论文

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首先,民法基本原则体现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

论述题.阐述你对民法一个基本原则的理解

作为论述题答案多了些,你适当挑些内容就行  民法学界对诚信原则存在多种解释,但概括而言,民法诚信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项基本内容:  (一)善意真诚  善意真诚是诚信原则对从事法律活动的当事人提出的首要要

WTO的基本原则?WTO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歧视待遇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指WTO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国民待遇原则

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解题思路: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解题过程: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含义不同:行政法是关于国家与国家权力的法律,民法是关于市场和人的法律.2、理念不同: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其理念是自由主义,其文

如何理解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2011-11-1014:40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中小】【我要纠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之一,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时其在立法机制上的作用,名家的意见也不

论述大陆法系民法的概念

民法法系(CivilLawSystem),是指以古罗马,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则也不断为民法所吸收.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

民法的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的事由主要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